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11-26
实施时间: 1991-11-26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问题,财政部曾在1987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中作了规定。最近以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反映了财务收支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希望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现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的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长期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应将这部分工资、福利数额计提列入费用,但不得发给本人。计提的这部分工资和福利数额,转作事务所的事业发展基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专职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职人员,应参照当地规定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和退休养老金,列作当期费用。
  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和退休养老金,应单列项目反映。待业保险金用于支付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补助;退休养老金应按人单列帐户,当职工退休时,将已计提的数额转给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退休金的单位。
  三、会计师事务所经常接待外宾和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的,其服装补助费可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后列入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开支的外宾接待费和业务接待费,可按照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的办法执行并列入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自有的办公室、职工住宅、其他建筑物、交通车辆和大型、大量的办公设备用具,其购置费一次列为当期费用有困难的,可按照使用年限和有关规定,分期计提折旧。事务所无偿使用的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或有关单位已经确定拨给事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帐核算,并按照现有价值和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或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大修理和日常修理费,一般不预提。大修理支出作为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列作当期费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海关关于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开展稽查的公告 2012/2/27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 桂会协[2011]47 2011/9/21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北京地区2011年会计师事务 京会协[2011]09 2011/8/3
山东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鲁会协[2013]7号 2013/1/18
关于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 2022/6/8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05]11 2005/10/9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鄂财会发[2023] 2023/3/14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快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 京会协党学组[2 2010/1/14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20 2018/4/25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 皖注协[2015]56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