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92年以前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2]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4-6
实施时间: 1992-4-6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8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国营施工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进行分配,借(增或减)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国营施工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支付离休、退休人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特种基金”科目(“劳动保险基金”明细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参加社会劳保统筹的企业,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从统筹基金中开支,并按照会计制度关于交纳劳保统筹基金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 1988/7/14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交纳 财会字[1989]17 198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