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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1]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4-6
实施时间: 1991-4-6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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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委、商业厅(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以及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现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会计科目和帐务处理
  (一)增设“239待转调进外汇价差”科目,列入资金占用类。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汇调剂中心调进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和手续费。
  企业调进外汇额度,按实际支付给外汇调剂中心的进价和手续费,增记本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调进的外汇委托外贸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给外贸企业进口商品的全部价款(包括到岸价、关税、运保费等)记帐,增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调进外汇价差,增记“库存商品”科目,减记本科目。
  (二)补充、调整“利润分配”科目。
  1.增设“追加对外投资利润”子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联营单位将应分回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投资的数额。
  企业应根据联营合同、协议或吸收投资单位的有关通知,将属于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入帐,增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增记“对外投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追加对外投资利润”科目。
  2.增设“四技业务收入留成”子目,核算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简称“四技”)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给企业的留成(即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全留,超过30万元的部分交纳所得税后的余额)。
  企业取得收入及相关的支出,通过“附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应留的“四技”业务收入留成,增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四技业务收入留成”科目。企业“四技”业务收入留成除按规定提取5%-10%的奖金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外,剩余部分应当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3.增设“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税后利润归还专用借款”子目,核算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包括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的数额。“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以及承包企业等按规定用税后留利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直接记入“企业留利基金”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减记“基建借款”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或增记“国家流动资金”科目,减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增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科目。
  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专用借款,减记“专用借款”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增记“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归还专用借款”科目,减记“专项工程”科目。
  “税利分流”试点企业交纳所得税后上缴的利润通过“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核算,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记入“费用--利息”科目。
  4.从1990年1月1日起,各类商业企业均取消“利润分配--归还利润提取基金”子目。
  (三)补充“工资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本科目除原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用于记载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外,实行“总挂分提”、“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计提的工资基金及工资增长基金和从税后留利提取的奖金,均通过本科目中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子目核算。
  实行“总挂分提”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从税后留利中计提奖金部分转作工资基金时,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减记“企业留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发放时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停止使用“企业留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子目。
  (四)增设“营业外收入--大检查查出以前年度收入”子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自查和被查出的属于以前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凡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在本科目反映(增记或减记本科目),如与经营业务无关,直接调整有关专用基金科目。
  2.自查或被查出属于本年度应增加(或减少)的收入,应调整当年有关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利润分配等科目。
  如偷漏和越权减免税款,其少记少交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增记“税金”科目;少记少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按核实数额相应增记“应交税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科目。
  如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不按规定摊提有关费用,多转或少转商品销售成本,造成成本不实,虚增虚减利润的,要调整成本、费用科目。属于虚增利润的,增记有关专用基金、“营业成本”科目或减记“待摊费用”科目,增记“费用”科目或减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属于虚减利润的,作相反分录。
  违反规定用税前利润还贷,应按核实数额增记“专项工程”科目,减记“利润分配”科目。少记少交利润,按核实的数额,调整增加当月应交利润。虚报亏损、冒领财政补贴的,应按核实数额调整当月的补贴收入。
  3.自查或被查出“小金库”资金以及支付的罚款,按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4号《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会计报表
  (一)增设“工资基金表”(格式附后)。
  1.本表为年度报表,由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填报,反映全年工资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2.本表根据“工资基金”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单列项目的工资”项目(7行),指当年新增复转军人工资,新建、扩建企业增人增资和企业成建制划入划出增减的工资等。
  “转作应交纳的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项目(21行)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工资基金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3.本表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2行=3行+5行+7行+8行+9行+10行+11行
  12行=13行+21行+22行+23行
  13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
  24行=1行+2行-12行
  (二)修改“利润分配表”(格式附后)。
  1.取消“利润分配表”第7行“还款利润提取基金”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顺序上移。
  2.在“利润分配表”的“税前扣减数”大项部分增加“4.追加对外投资利润(8行)”项目,反映联营单位用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
  3.在“利润分配表”的“税前扣减数”大项部分增加“5.四技业务收入留成(9行)”项目,反映企业“四技”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留给企业的部分。
  4.在“利润分本表”的第28行后增加“四、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基建借款利润(29行)”和“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专用借款利润”(30行)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按规定用所得税后利润归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
  (三)补充“资金表”和“利润表”有关项目。
  1.各类企业的“资金表”资金占用类“非商品资产小计”项下增加“待转调进外汇价差(20行)”项目,反映企业从外汇调剂中心调进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进价和手续费的期末数。根据“239.待转调进外汇价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自查出(或被查出)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的利润,按照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有关处理办法列项反映。
  附件:1.利润分配表
  2.工资基金表
                         一九九一年四月六日


                利润分配表
                           商会4表
编制单位:    年 季 月             金额单位:元


┌────────────────────────┬──┬────┬────┐
│                        │行 │本月金额│累计金额│
│      项   目              │次 ├────┼────┤
│                        │  │ 1  │  2 │
├────────────────────────┼──┼────┼────┤
│一、补贴后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 │    │    │
├────────────────────────┼──┼────┼────┤
│    加:其他单位交来利润          │2 │    │    │
├────────────────────────┼──┼────┼────┤
│    减:分给其他单位利润          │3 │    │    │
├────────────────────────┼──┼────┼────┤
│二、税前扣减数(亏损企业为财政增补数)     │4 │    │    │
├────────────────────────┼──┼────┼────┤
│  1.归还基建借款              │5 │    │    │
├────────────────────────┼──┼────┼────┤
│  2.归还专用借款              │6 │    │    │
├────────────────────────┼──┼────┼────┤
│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7 │    │    │
├────────────────────────┼──┼────┼────┤
│  4.追加对外投资利润            │8 │    │    │
├────────────────────────┼──┼────┼────┤
│  5.四技业务收入留成            │9 │    │    │
├────────────────────────┼──┼────┼────┤
│  6.……                  │10│    │    │
├────────────────────────┼──┼────┼────┤
│三、应交、应留、应补数             │11│    │    │
├────────────────────────┼──┼────┼────┤
│  1.应交所得税               │12│    │    │
├────────────────────────┼──┼────┼────┤
│  2.应交调节税               │13│    │    │
├────────────────────────┼──┼────┼────┤
│  3.应交利润                │14│    │    │
├────────────────────────┼──┼────┼────┤
│  4.应交承包费               │15│    │    │
├────────────────────────┼──┼────┼────┤
│  5.企业应留利润              │16│    │    │
├────────────────────────┼──┼────┼────┤
│  (1)企业留利               │17│    │    │
├────────────────────────┼──┼────┼────┤
│    其中:盈利企业留利           │18│    │    │
├────────────────────────┼──┼────┼────┤
│       亏损企业减亏分成         │19│    │    │
├────────────────────────┼──┼────┼────┤
│  (2)未留利润(1-11月份填报,未弥补亏 │20│    │    │
│    损以“-”号表示)            │  │    │    │
├────────────────────────┼──┼────┼────┤
│  6.应弥补亏损               │21│    │    │
├────────────────────────┼──┼────┼────┤
│  (1)应由财政弥补亏损            │22│    │    │
├────────────────────────┼──┼────┼────┤
│  (2)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        │23│    │    │
├────────────────────────┼──┼────┼────┤
│  (3)应由上级弥补亏损            │24│    │    │
├────────────────────────┼──┼────┼────┤
│  7.承包利润清算              │25│    │    │
├────────────────────────┼──┼────┼────┤
│  (1)应由财政退库的承包利润        │26│    │    │
├────────────────────────┼──┼────┼────┤
│  (2)应补交承包利润            │27│    │    │
├────────────────────────┼──┼────┼────┤
│  (3)应由抵押金扣抵的承包不足       │28│    │    │
├────────────────────────┼──┼────┼────┤
│四、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基建借款利润      │29│    │    │
├────────────────────────┼──┼────┼────┤
│  税利分流企业税后归还专用借款利润       │30│    │    │
└────────────────────────┴──┴────┴────┘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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