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实体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企业;
  2.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二)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在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三)县(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县(区、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在县(区、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县(区、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由广州、深圳及各地市确定。
  二、认定、审核的具体要求
  劳动保障部门按《通知》规定程序对企业(实体)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
  三、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情况,应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减免时,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审批情况;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管理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协调、信息交换制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年检工作。企业要按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在每年的7至8月份办理年检手续,填写《     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式样见附件2),并报送《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
附件:1.企业申请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2.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富余)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宁地税发[2006] 2006/4/5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已购公房 云地税发[2002] 200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京国税发[2003] 2003/8/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 2007/11/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财税[2001]422号 2001/5/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 粤国税发[2003] 2003/5/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2006]31 2006/4/24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津银发[2004]52 2004/3/17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 2002/10/2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云国税发[2002] 20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