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92年以前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7]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7-10-26
实施时间: 1987-10-26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一九八七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若干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核算
  1、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中增设“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2、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会计核算要求及帐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的支用、利息的处理、投资支出的划分及费用的核算、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计算、与生产企业债权债务帐务结转以及归还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帐务处理等,均比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国家预算内拨改贷的规定办理。
  3、建设单位对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关于建设单位使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的核算
  1、增设“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的债券利息。各地自行发行的用于基本建设的企业债券资金或建设债券资金的核算,可比照此办法。
  (1)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拨入的建设债券资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建设单位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有关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建设单位使用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属于计付利息的,其建设期利息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分摊计入工程成本,具体分摊办法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特点和债券还本付息要求自行规定。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企业债券利息”明细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将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企业债券利息”明细科目)。
  (4)建设单位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进行的工程竣工后,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财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资料,经交接双方签证后,1份由生产使用单位(即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作为财产入帐的依据,1份作为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记帐依据,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
  (5)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上年度用企业债券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和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冲减企业债券资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6)工程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结余物资进行清理,收回的资金交回拨出债券资金的生产企业,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7)本科目应分别设置“债券本金”和“债券利息”两个明细科目。
  2、在“应核销投资”科目中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不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1)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或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银行或企业转来的提取(或支付)手续费通知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用收到的企业债券资金支付的,建设单位在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建设单位用企业债券资金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3、在“待摊投资”科目中增设“企业债券利息”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重点企业债券利息。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视同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借款利息,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确定的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债券利息”明细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4、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发生临时周转困难而申请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不论是主管部门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转借给建设单位的,或是建设单位直接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均应在“其他借款--周转借款”科目中核算。借入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其他借款--周转借款”科目;用企业债券资金归还临时周转借款,借(减)记“其他借款--周转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5、建设单位(电力建设项目等)收到生产企业转来的用于项目建设的电力建设资金(即按规定加收的电力建设附加费和滞纳金等),应在“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中核算。建设单位收到生产企业转来的电力建设基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按规定收取的该项资金存款利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
  (三)关于基建投资借款项目财政贴息的帐务处理
  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建设期投资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规定,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发生的高于现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工程成本。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建设单位应根据银行计收利息方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按规定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凡是由银行直接从投资借款中扣收的,应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和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不应包括计入财产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的借款利息数)。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作相应的帐务结转,借(减)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中财政贴息部分的借款利息数)和“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交付使用财产中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价值),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交付使用财产全部价值)。
  2、按规定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凡是由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垫付的,应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将财政拨入的贴息归垫专项资金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其他有关帐务结转方法,均与前述相同。
  3、如果上述应由财政贴息解决的借款利息,是由生产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单位转来的计息转帐通知,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值)记“基建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科目;工程竣工财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仍应按前述帐务结转办法进行帐务结转,即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同时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成本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减)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交付使用财产价值中财政贴息数额)和“待冲基建支出”科目(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交付使用财产价值部分),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交付使用财产全部价值)”。用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归还基建投资借款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关于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提取的待业保险金、退休养老基金的核算1、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科目中核算;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建设单位管理费”明细科目中核算。
  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中,应作相应的补充。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 财库[2003]126号 2003/1/1
印发《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的 财会字[1991]94 1991/12/17
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 1986/11/19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会字[1993]49 0001/1/1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会字[1989]60 1989/11/8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 财会字[1989]47 198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