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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88]6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8-3-31
实施时间: 1988-3-3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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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精神,现对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一律按项目计收占用费。
  二、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开发性、示范性、服务性、关键性、并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合同期内各类项目占用费月费率如下:
  (一)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植物保护、畜禽疫病防治等项目为1.5‰;
  (二)种植业项目为2‰;
  (三)养殖业(包括为养殖业服务的饲饵料加工)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为2—4‰;
  (四)其它加工工业项目为4—5‰。
  凡费率有幅度的项目,具体费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
  三、逾期占用费率按合同期内费率加倍计收。对已借的资金没有归还前一律不借新的资金。
  四、负承借承还周转金责任的单位,同时负承付合同期内占用费或逾期占用费的责任。
  五、合同期内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按《试行办法》规定办理。资金借出日期以借出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借用资金单位还款期从其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
  六、本通知所定费率仅适用于财政部农财司直接办理或委托我部所属农业开发财务公司办理借用的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公司自主经营的贷款利率,由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确定,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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