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6-9-21
实施时间: 1987-1-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9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为了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保险事业的积极性, 根据“收益共享, 责任共担”的原则。对国内保险业务的收入,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的办法。
  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范围是: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货物运输险、汽车及第三者责任险 、船舶险、农业保险、各种人身意外险等国内业务保险的 收入。
  国内人身保险(指储蓄性人身保险及养老金等)和国外业务保险的收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试行分享的办法。
  三、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地区,是指除广东(包括广州市)、福建两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城市。
  广东、福建两省仍实行现行体制不变。
  四、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地区,其保险分公司实现的利润,先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企业留利和补充保险总准备金,然后对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以“五五”比例分别就地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所得部分不纳入财政体制。
  五、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地区,如遇到重大灾害,保险公司当年保险费收入在扣除已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和各项费用,以及分保费、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余额不足支付赔款的,其差额应当用上一年度当年提取的保险总准备抵补,抵补后仍有不足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地方机动财力解决。
  六、保险企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每季按计划预交,年终清算,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试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的地区,其保险分公司办理交库时,应按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填写两份国库缴款书缴纳税款。
  七、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岁月如歌   2007年6月1日 +25金币
即然补充说明里说这篇法规已经废止,那文头里失效时间为什么不填呢?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 财企[2011]255号 2011/1/1
关于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清理工作的 保监产险[2015] 2015/3/25
关于印发《河北专员办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具体 财驻冀监[2004] 2004/2/24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22]42号 2022/4/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 桂财农[2014]23 2014/11/1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 冀财农[2012]1号 2012/1/31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的 会协[2018]57号 2019/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 沪财社[2014]82 2014/10/28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内贸专项资金 粤经信发电[201 2011/3/28
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财农字[1985]92 198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