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0]7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26
实施时间: 2000-4-26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3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领发程序、填开要求等有关发票管理问题,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按规定的发票式样及要求,统一采用水印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并逐级发售到基层税务机关。
  三、首次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和省交通厅签发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此单由交通厅负责印制、使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领购《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自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市、地地税局原自行印制尚有一定存量的旧版发票,可延缓使用至2000年10月31日(期间严禁再印旧版发票)。自2000年11月1日起,旧版发票废止,各地所余旧版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收缴后,集中销毁。
  五、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办理。《专用发票》换版和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