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6]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7
实施时间: 2006-7-1
失效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1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同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经研究,现将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10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9月份的调减额,从10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
  三、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人均每月1600元计算三季度应预缴税额。
  四、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6号)第一条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统一参照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11520元/年(960元/月)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资字[2004] 2004/7/1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项目的通知 闽财预[2012]15 2012/3/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资考核[200 2005/2/3
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4/12/1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3年度各项社会保 京社保发[2013] 2013/6/9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渝劳社办发[200 2008/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单位人 桂财库[2000]16 2000/10/1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京房公积金发[2 2013/4/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补 渝地税发[2000] 2000/9/1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 20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