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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4-9
实施时间: 1990-4-9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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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沪财预(89)77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各项收费如何调剂使用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办字(89)第64号《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点关于各项收费可以调剂使用的规定,仅限于预算内各项收费或预算外各项收费之间的调剂,而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类不同性质的收费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同时,预算内各项收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在特殊情况下,项目之间需要调剂使用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关于“规费”开支范围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办字(89)第64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支出范围,是综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收费总的开支范围。“规费”的开支,仍应按照财政部门核准颁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关于工商规费收入结余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两项登记费以收抵支后,如有结余应上交财政。具体上交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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