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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6]148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9-1
实施时间: 2006-9-1
失效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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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4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57号)同时废止。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号:京发改[2010]181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1-19
实施时间: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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