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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6]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5
实施时间: 2006-9-15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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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合同备案的受理工作时间短、任务重,但对于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意义重大。各税务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税务分局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将《通知》精神及时向出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出口企业能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
  三、出口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除按照《通知》规定报送各项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的电子文档。
  四、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备案出口合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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