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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2]39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1
实施时间: 2002-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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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修正:
第二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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