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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3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6-26
实施时间: 1992-6-26
失效时间: 2016-3-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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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卫生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卫生监督防疫(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劳动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等)收费按《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执行。
  二、药品
  (一)证件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卫生部印制、颁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每证可收取工本费三元;考虑到证件发放过程中的损耗及有关费用支出,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发放过程中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元。
  (二)新药审批费
  新药审批(包括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生产审批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收费按《新药审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生产企业:每个品种二十元;
  医院制剂:每个品种二元。
  (四)首次进口药品审批费
  每个品种五十元。
  (五)国外药品在中国注册费
  每种五百至一千美元。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费每份一百元。
  (七)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费
  签发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品出口准许证,每份一百元。
  (八)药品检验费
  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九)新药技术复核审查检验费
  一类:六百至八百元
  二类:五百至七百元
  三类:三百至五百元
  四、五类:二百至三百元
  (十)进口药品检验费
  按《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十一)出口药品检验费
  出口药品检验按药品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申请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每个品种二百五十元。
  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审批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新生物制品审批检验费
  (一)新生物制品审批费
  申请新生物制品审批(包括申请人体观察审批、申请生产审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的单位,在提交申报资料的同时,应向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新生物制品审批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五。
  (二)新生物制品检验费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生物制品人体观察或生产时,应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交纳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六执行。
  四、生物制品检验费
  按《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生物制品检验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并由受检单位提供水、十元劳务费;利用自带仪器设备或部分使用受检单位仪器设备的,在检验成本核算时应扣除受检单位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和水电材料费用;远程(单程二百公里以外)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另行计收,但同一地区多家抽样或检验的差旅费应分摊,不得重复计算;远程样品的运输费,由被检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民办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和集体联办的医疗诊所)开业行医,必须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交纳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个体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五十元/年;集体、联办医疗诊所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一百五十元/年,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医疗诊所规模等因素核定。收取管理费后不再另行收取有关的证件费。
  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九、以上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抵补卫生监督防疫、药品审批工作和发展药品监督检验事业等事业经费。
  十、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五、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
  六、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评机构交纳申请费和审评费。申请费 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 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质量检验费
  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
  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业主并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第三条 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
  第四条 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第五条 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完全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
  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自愿购买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消耗、改善工作条件等。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以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
  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被监督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对拒付或拖延支付者,加收应收缴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省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88)卫计字第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二:新药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项 目 临床研究审批费 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
            生产审批费
  类 别 初审 复审 初审 复审
  第一、二类  700 1000 4300 12000  2000
  第三类  600  700 2700 8000 -
  第四、五类  1000 -  2500 4500 -
  注:1.新药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制剂则按相应类别增收 20%审批费用。
  2.不另收证书费。
  
  
  附件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200元
  (2)其他制剂          120元
  注: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中药材、成药、制剂        100元
  4.生化药品
  (1)甲类:包括胰岛素、绒促性素、促皮质素、尿激酶、水解蛋白
  注射液、肝素钠等        320元
  (2)乙类:包括葡萄糖酸锑钠、鱼精蛋白、乳酶生、玻璃酸酶、细
  胞色素 C等         240元
  (3)丙类:包括催产素、胃酶、胰酶、淀粉酶   10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浆        28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150元
  (2)发生器           15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40元
  (二)单项检验
  1.胰岛素效价测定        230元
  2.绒促性素效价测定        230元
  3.促皮质素效价测定        180元
  4.洋地黄效价测定        150元
  5.缩宫素效价测定        110元
  6.肝素钠效价测定        100元
  7.鱼精蛋白效价测定        100元
  8.长效胰岛素延缓作用检查      350元
  9.新胂凡钠明素力、疗效试验      150元
  10.葡萄糖酸锑钠毒力试验       80元
  11.热原检查          150元
  (如为边缘产品或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的热原检查,费用酌情另加)
  12.过敏试验          150元
  13.升压或降压物质检查       100元
  14.安全试验          50元
  15.无菌检查          50元
  16.抗菌素效价测定        60元
  17.卫生学检查          80元
  18.紫外吸收(含紫外鉴别)      60元
  19.红外吸收          50元
  20.微量红外          50元
  21.旋光度测定(含分光检验)      50元
  22.原子吸收          50元
  23.高压液相          100元
  24.气相色谱          60元
  25.γ能谱测定          30元
  26.放射性浓度          15元
  27.半衰期测定          50元
  28.放化纯度          25元
  29.胶体颗粒检查         50元
  30.卡氏法水分测定        60元
  31.含量测定          60元
  32.熔点测定          20元
  33.鉴别(每项)         20元
  34.检查(每项)         30元
  35.荧光分光          45元
  36.薄层扫描          50元
  37.差热分析          60元
  38.释放度           75元
  39.分子量测定         100元
  40.中药性状显微鉴别        30元
  41.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100元
  42.血液制品 HBSAC检查       25元
  (用进口药盒  120元)
  43.冻干人血浆保存质量试验      40元
  44.血液制品稳定性试验       30元
  45.血液制品澄明度试验       20元
  46.急性毒性试验       100~200元
  47.片剂、胶囊含量均匀度测定     500元
  48.大输液微粒检查        150元
  注:凡未列入本收费标准中的特殊项目(如使用高级精密仪器、特殊试剂等)可参照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备案。
  
  
  附件四:进口药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有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的
  1.抗生素类
  (1)原料、注射剂         600元
  (2)其他制剂          250元
  2.化学药品类
  (1)原料、注射剂         300元
  (2)其他制剂          180元
  3.中药材、成药剂、制剂       150元
  4.生化药品类        150~480元
  5.血液制品、代血液        420元
  6.放射性药品
  (1)注射液           200元
  (2)发生器           200元
  (3)发生器配套药盒        60元
  (二)检验资料尚不能控制质量,根据药品性质,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另收检验费
  1.含量测定         150~200元
  2.检查(每项)         40~60元
  3.鉴别(每项)         20~50元
  4.物理常数         20~40元
  (三)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但有处方能根据处方及药品性质进行检验的,按上述(一)项下药品分类增收50%。
  (四)使用高级精密仪器、检验方法复杂、费工、费料且需大量动物者,酌情另加。
  (五)如需去外地抽样,对方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酌收交通费。
  
  
  附件五:新生物制品审批收费标准
             单位:元
  项 目 申请人体观察审批费申请生产审批费
            试生产转正式
            生产审批费
  类 别 初审 复审 初审 复审
  第一类  700 1000 4300 12000  2000~4000
  第二类  600  900 3300 12000
  第三类  500  800 2700 8500
  第四类      2000 4500
  注:不另收证收费。
  
  
  附件六:新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单位:元
  类 别 实验室检验收费 备 注
  第一类    1000
          各项收费系指每批新
  第二类    1000
          生物制品在全面检验
  第三类    800
          所需费用
  第四类    500
  
  
  附件七:生物制品检验收费标准
  一、全检
  (一)菌苗类:
  1.流脑多糖菌苗生物学检定      800元
  流脑多糖菌苗生化检定       500元
  2.布氏菌苗          600元
  3.液体卡介苗          110元
  4.冻干卡介苗          300元
  5.绿浓菌苗
  (纯化菌苗 2500元,液体菌苗 900元)
  6.霍乱菌苗          1000元
  7.钩端螺旋体菌苗 单价       300元
      双价       500元
      三价       700元
      四价       900元
      五价      1100元
  (二)疫苗类:
  1.乙肝血源疫苗(共十项检定)     15000元
  (三)血液制品类:
  1.冻干人血浆          200元
  2.白蛋白(人血、人胎盘血)      550元
  3.丙种球蛋白(人血、胎盘血)     550元
  (四)免疫调节剂类:
              745
  1.干扰素           1000
  2.人转移因子          500
  二、多项或单项检定
  (一)菌苗类:
  1.钩体苗效力试验 单价       200元
     双价       400元
     三价       600元
     四价       800元
     五价      1000元
  2.钩体苗炭凝试验         20元
  3.稀释 PPD检定(五项试验)      120元
  (二)疫苗类:
  1.麻诊疫苗滴定         20元
  2.麻诊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3.麻诊疫苗支原菌检查       20元
  4.麻诊疫苗小牛血清含量测定      12元
  5.麻诊、风诊、腮腺炎
  血凝抑制抗体测定      2元/每人份
  6.麻诊、风诊 IgM抗体测定     5元/每人份
  7.乙脑疫苗残余牛血清测定      12元
  8.乙脑疫苗效力检定        275元
  9.小儿麻痹疫苗病毒滴定       20元
  10.小儿麻痹疫苗稳定性试验      20元
  11.小儿麻痹疫苗中和法滴定      70元
  12.小儿麻痹疫苗杂菌数检查      20元
  13.小儿麻痹疫苗抗体测定      120元
  14.小儿麻痹血清检定(定型、效价)    20元
  15.狂犬疫苗效力检定       300元
  16.抗狂犬血清 IU检定       300元
  17.抗狂犬免疫球蛋白检定      200元
  (三)抗毒素、类毒素类:
  1.抗毒素制品效价测定
  气性环疽抗毒素        270元
  白喉抗毒素          120元
  肉毒、蛇毒、破伤风抗毒素      75元
  2.抗毒素中完整未消化 IgC含量测定    60元
  3.抗毒素中血型物质含量测定      10元
  4.类毒素效力检定
  白类           160元
  破类           150元
  液体百白破          300元
  吸附百白破          250元
  白破二联          230元
  5.类毒素吸附度试验        10元
  (吸附白类、破类、白破二联)
  6.类毒素安全试验         90元
  (吸附白类、破类、百白破、百白二联、白破二联)
  7.百白破免疫力及毒性试验      1000元
  (四)血液制品类:
  1.无菌试验          80元
  2.热原试验          200元
  3.稳定性试验          60元
  4.冻干人血浆质量保存试验      80元
  5.HBsAg测定(RPHA法)       50元
  HBsA测定(RIA进口试剂盒)      183元
  6.白蛋白变性蛋白测定       200元
  7.水分测定(卡氏法)        70元
  (样品量多、试剂用量大)
  8.Na+检查(火焰光度法)       20元
  9.安全试验          70元
  10.澄明度试验          20元
  11.PKA活性测定         150元
  (五)生化项目类:
  1.总氮测定(凯氏定氮)       50元
  2.蛋白质含量测定(福林-酚法)     25元
  3.酚和游离甲醛测定        20元
  4.汞含量测定          50元
  5.pH测定           10元
  6.水分测定-卡氏法        50元
   -P205法        30元
  7.NaCL(消化)          40元
  8.固总            25元
  9.铝含量测定          40元
  10.等速电泳试验         70元
  11.高效液相色谱测定       200元
  (蛋白样品一次一个样)
  (六)免疫调节剂:
  1.干扰素生物活性测定       50元
  2.转移因子生物活性测定       30元
  (七)实验动物类
  1.纯系动物遗传影像及纯度检查     800元
  2.纯系动物常规纯度检定       200元
  3.小鼠 7种致病菌常规检定      290元
  4.小鼠脱脚病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5.小鼠仙台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6.小鼠肝炎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7.小鼠呼肠弧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8.小鼠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9.小鼠淋巴球脉络丛脑膜炎病毒抗体检测   80元
  (八)诊断用品类:
  1.脑膜炎诊断血清常规检定      380元
  (三项试验)
  2.霍乱诊断血清常规检定       130元
  (多价、小川、稻叶)(三项试验)
  3.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检定(一套)    2500元
  (三项试验)
  (九)菌毒种检定:
  1.脑膜炎菌为例菌种检定       100元
  (四项试验)
  2.钩端生产用菌种
  血清型检定          300元
  抗原性试验          200元
  毒力试验          100元
  3.耶氏菌株检定         60元
  4.结核分枝杆菌检定        40元
  5.生产用百日咳杆菌菌种检定     1300元
  (四项试验)
  6.布氏菌种检定         290元
  7.肠道杆菌菌种检定        70元
  8.02菌种
  一般菌种检定(四项试验)      80元
  疑难菌种检定         150元
  9.乙脑毒种检定         100元
  10.虫媒病毒疑毒种检定       500元
  (十)病理检定:
  1.石蜡包埋切片:
  (1)大鼠、小鼠、豚鼠、兔、树---   20元/每份脏器
  (2)狗、猴         25元/每份脏器
  2.特殊染色
  (1)一般细胞染色       5元/每份标本
  (革兰氏染色、姬姆萨染色)
  (2)特殊染色        10元/每份标本
  3.免疫酶标染色
  (1)HRP-SPA法       15元/每份标本
  (2)ABC法        25元/每份标本
  (十一)电镜检定
  1.电镜观察    40元/小时收测试卷 1张/小时
  2.包埋及超薄切片   40元/块收测试卷 1张/块
  3.负染     8元/标本 收测试卷 1张/标本
  4.喷涂      15元/次 收测试卷 2张/次
  5.底片           3元/张
  6.照片       1元/张(4×5寸,三号纸)
  (十二)冻干收费:冻干制品及菌种 2元/每支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3-4
实施时间: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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