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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办价格[2000]8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11-6
实施时间: 2000-11-6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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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颁布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现就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二、经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具有申请价格鉴证执业注册的资格。
  三、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获得国家计委资格认定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通知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注册条件,做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
  (五)注册机构经审核认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不在国家计委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工作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2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2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国家计委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六、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七、自2001年1月1日起,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价格鉴证单位,实行价格鉴证师签字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尚未拥有两名注册价格鉴证师的价格鉴证单位,暂定过渡期 2年。在过渡期内,取得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仍可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报告。
  八、全国价格鉴证师注册的管理由国家计委价格司具体负责,注册中的事务性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承办。
  联系电话:(010)68502287,(010)68021615
  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表(略)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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