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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8-2
实施时间: 1999-8-2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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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和《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机构需要办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目前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第一批认证工作基本结束,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条件已经具备。现将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指由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中心、价格事务所等机构,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
  二、认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证书为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持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案件中各种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发证机构办理。
  三、一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申办条件:
  (一)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 3人以上具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
  (五)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申办条件:
  (一)经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 5人以上具有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且注明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格。
  (五)国家计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资质认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
  (二)国家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简历材料;
  (五)价格鉴证人员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六)价格鉴证实例(2例)。
  六、资质申办程序
  (一)申办一般价格鉴证机构资质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前期申办手续后,统一到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办领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由国家计委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鉴证机构代发。
  (二)申办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直接向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办理。
  七、具体发证年检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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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清[2000]3号 2000/9/5
关于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2001] 20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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