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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1999]5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5-27
实施时间: 1999-5-27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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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基层(县区级)物价检查所,是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基层物价检查所工作,对提高整个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对树立价格主管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此,国家计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统一组织和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从1999年开始,国家计委将每年组织一次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推荐、验收工作。经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支持、物价检查所的努力,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分期分批使全国大多数基层物价检查所能够达到《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附后)的要求。
  三、国家计委分年度分配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名额(具体名额另行通知);对各地推荐的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进行抽查、验收,并确定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名单;对符合标准的基层物价检查所授予“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称号,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并负责辖区内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考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考核标准,以开展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为契机,全面推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稳定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增强人员素质,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水平。
  六、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不搞终身制,已经被评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单位,如果出现了不符合《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要求的,国家计委将取消其称号。
附: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
附:

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标准
  1.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贯彻执行《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服务。
  3.加强物价检查所领导班子建设,实行所长负责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无私奉献。
  5.物价检查所人员构成要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其中学习法律、财经专业的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20%。
  6.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业务培训和学习,每人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全部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7.机构单独设置,工作职能明确,人员编制原则上不被挤占和挪用。
  8.有与工作任务、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如办公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检查办案用车等。
  9.建立公文处理、会议、考勤等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守则,公开案件审理程序等。
  10.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统一标志,主动出示有效检查证件,语言文明,举止礼貌,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11.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要严格依法进行,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2.建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度,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年度内价格复议案件维持率不低于90%,诉讼案件败诉率为零。
  13.制定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以及相应的实施步骤和措施,年终进行考评。
  14.完成上级部署的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任务,年度办案结案率不低于70%。市场检查坚持制度化和经常化。
  15.加大农村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利益。检查覆盖面不低于90%。
  16.推进价格社会监督,指导职工价格监督工作,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提高市场明码标价普及率。
  17.落实价格举报工作规定,公开价格举报电话,切实履行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案件办结率为100%,并及时反馈信息。
  18.开展价格宣传活动,做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年度内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或进行宣传活动不少于6篇(次)。
  19.执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上报统计数字和政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统计分析报告内容翔实,观点明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建议。
  20.严格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守则》和《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财物、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无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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