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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计价检[1998]12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7-1
实施时间: 1998-7-1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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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法〉实施后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价检字[1998]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施行后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于1998年5月1日前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价格违法行为由1998年5月1日前延续到1998年5月1日后的,适用《价格法》。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6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现行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等。
  三、关于行政救济途径的表述问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行政救济的表述应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拆。” 
 此复。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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