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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管[1996]11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6-6-24
实施时间: 1996-6-24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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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199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后,各地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贯彻和落实,物价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稳定物价、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为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加强价格监审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决定改进和完善价格监审制度,调整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品种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4]16号通知精神,加强和改造价格监审工作。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地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措施,继续加强对价格监审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将价格监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调整后的价格监审的品种分两类,共11项16个具体品种(见附件)。第一类为生产经营者需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具体监审形式和执行范围由地方物价部门确定。第二类为下级物价部门需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或申报的品种,其中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调整监审品种价格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调整监审品种价格时,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向国家计委备案或申报。
  各地可在国家规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本地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品种。
  三、严格执行调价备案、申报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行调价备案的品种,要在价格变动前10日向规定的物价部门以书面形式备案,对调价时机或幅度不当的,有关物价部门可以进行劝告,必要时令其推迟时间,或降低幅度。对于实行调价申报的品种,调价申报单位要在调价前10日向规定的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调价理由、提价幅度、出台时间、对各方面的影响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对申报要求,有关物价主管部门要在接到调价申请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调价申报单位可自行调整。
  四、加强对价格监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监审执行情况是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实行监审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审查。对于违反价格监审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对下级物价部门不执行调价备案或申报制度的,上级物价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生产经营者和收费单位不执行调价备案或申报制度的,其调价金额视为非法所得,物价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执行调价,其非法所得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收缴,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
价格监审品种目录
  一、生产经营者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
  种类名称                      执行范围及监审形式
  (一)非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粳米)    地方物价部门自定
  (二)猪肉或牛羊肉                  地方物价部门自定
  (三)食用植物油                   地方物价部门自定
  (四)牛奶                      地方物价部门自定
  (五)鸡蛋                      地方物价部门自定

  (注:上述商品中如个别品种已列入地方管理,可不再列入监审范围。)
  二、下级物价部门向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申报的品种
  种类名称                    监审形式
  (一)地方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面粉、籼米、粳米)   申报
  (二)自来水                    申报
  (三)公共交通                   申报
  (四)房租                     申报
  (五)民用燃料(民用煤、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  备案
  (六)托儿费                    备案
  (七)医疗费                    备案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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