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0]10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8-8
实施时间: 2000-8-8
失效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最近,一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请示,要求明确事务所扩大规模、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支持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工作、对事务所因合并以及业务发展需要而提出设立分所的,应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8号)等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审批。对于合并后的事务所提出设立分所的,上述文件中规定的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中的有关指标,可以合并各方的相应指标合计数计算。
  二、合并后事务所为一个独立经济实体,统一承担法律责任,按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承接业务,出具业务报告。除了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必须由事务所总所出具业务报告并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外,如业务工作中确实需要,经事务所总所书面授权,事务所分所可在总所授权范围内,以事务所分所名义签订业务约定书,出具业务报告,加盖事务所分所公章,并同时注明已经事务所总所授权。
  三、事务所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事务所总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特别应根据各个分所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并指定事务所总所或分所的业务负责人专职负责业务质量的复核。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管事务所。
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本文件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