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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68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9-1
实施时间: 2000-9-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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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四川、云南、陕西、新疆、青海、宁夏、广东、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广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字[1999]174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分支机构,2000年度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受理纳税申报,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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