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3-8
实施时间: 2001-3-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15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kangf82071   2009年8月13日 +25金币
第二条中存在错字“站充”,“企业为职工建立的站充医疗保险”,应为补充医疗保险。
相关法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障监 吉人社办字[201 2012/2/23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2012年人力 宁人社[2012]78 2012/2/28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 鄂政发[2012]18 2012/2/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7号文件做好社会保 鲁政发[2013]5号 2013/1/28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01]38号 2001/7/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12年全市人力资源和 绍政办发[2012] 2012/4/13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江西省社会保障基础数据季报》的 赣财社[2013]1号 2013/1/2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 晋政发[2013]5号 2013/1/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 赣府发[2021]19 2022/8/3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琼人社发[2012] 201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