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所函[1998]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8-19
实施时间: 1998-8-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认真做好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严格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现将他们《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总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国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745家,投资者总数(股东帐户数)为3331万户。总股本达1771亿元,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4%,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分配也不断增多,1997年有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4%,成为第三大税源,这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的应税项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这笔税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搞好征管。
  二、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税不到位的问题,对比上市公司股东帐户数和实际纳税人数,前者为后者的5.3倍,再对照分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说明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远未到位,税源流失较多。总局要求各地认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三、强化扣缴工作。对利息、股息、红利征税一定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尤其要督促对派送红股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在今年落实到位,以公平税负,保证个人所得税款足额入库。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8]55号)(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