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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8-12
实施时间: 1997-8-12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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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按照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而未用的单位,应对其限期办理税务发票领购手续,并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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