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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7]4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8-26
实施时间: 1997-8-26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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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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