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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
发文文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
发文部门: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76-4-23
实施时间: 1977-1-1
法规类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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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范 围
1. 本号准则应在折旧会计中应用。
2. 本号准则适用于除下列资产以外的所有折旧性资产:
(l)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2)森林和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3)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方面的开支;
(4)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开支(见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5)商誉(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3. 折旧性资产是许多企业资产的重大组成部分。因此,折旧对这些企业确定和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产生重大的影响。
定 义
4. 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折旧,是指实项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年限中分配其可折旧的金额。会计期间的折旧费,应直接或间接地计入当月的净损益中。
  折旧性资产,是指这样的资产:
  (1)预计可以在超过一个会计地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
  (2)具有有限的使用年限;
  (3)是由企业用来生产或提供商品和劳务、对外出租或者用于行政管理的目的。
  使用年限,是指如下两者之一:
  (1)折旧性资产预计被企业使用的期间;
  (2)预期能从企业资产中获得的生产或类似单位的数量。
  可折旧金额,是指折旧性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代替历史成本的其他金额,减去预计残值后的净额。

折 旧
5. 折旧性资产的可折旧全额,应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按系统的方法分配到各个会计期间。
6. 有时有人认为,如果一项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它在财务报表中所记载的金额,就不需要提取折旧。然而,本号准则认为,不管资产价值是否增值,都应根据可折旧金额将折旧计入各个会付期间。
使用年限
7. 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应在考虑了以下因素后加以估计:
(1)预期的物理磨损;
(2)废弃;
(3)资产使用的法律或其他限制。

8. 主要的折旧性资产或各类别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需定期评审,如果目前的预期与以前的估计有显著差别,应对目前和将来会计期间的折旧率作出调整。在发生变动的会计期间,应对变动的影响作出揭示。
9. 对于一项或类似一组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加以估计,通常需要根据有关类似资产的经验作出判断。对于使用新技术或者用于生产新产品或提供新劳务的资产,由于缺乏经验,估计使用年限较为困难,但仍需要加以估计。
10. 企业折旧性资产的使用年限,可能短于其物理年限。除了决定于诸如资产使用的轮班次数之类的经营因素的物理磨损和企业的维修计划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于技术变化或生产改良引起的废弃,由于资产所生产产品或所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废弃,以及诸如有关租约到期日期的法律限制等。

残 值
11. 资产的残值通常是很小的,在计算可折旧金额时它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残值较为显著,则应在资产的购买日期或随后的任何重估日期,对残值加以估计。在评估残值时,应以将要使用的类似资产在类似使用条件下在它们使用年限结束日期的可变现价值作为基础。在所有的情况下,总残值都应减去资产在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计清理费用。
折旧方法
12. 所选择的折旧方法应在各个会计期间一致地使用,除非改变的情况表明作出变更是合理的。在方法变更的会计期间,应以数量表明和揭示它的影响,并说明变更的原因。
13. 可采用各种系统的方法将可折旧金额分配于资产使用年限内的各个会计期间。不管企业的获利水平和税收考虑如何,无论选择了何种折;日方法,都必须一致地加以使用,以便为企业各期之间的经营成果提供可比性。
揭 示
14. 在对其他会计政策的揭示中,应包括对为确定折旧性资产列示金额所采用的估价基础的揭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
15. 对每一主要类别的折旧性资产,应揭示如下内容:
(1)所使用的折旧方法;
(2)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折旧率;
(3)分配给这一期间的折旧总额;
(4)折旧性资产的总额及其有关的累计折旧额。

16. 对分配方法的选择和对折旧性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需要进行判断。通过对所采用方法和预计使用年限以及所使用折旧率的揭示,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评审管理当局选用的政策和与其他企业比较的资料。基于同样的理由,有必要揭示分配到这一期间的折旧额以及在期末的累计折旧额。
生 效 日 期
17. 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7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修正:
1976年10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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