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证券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会字[1996]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6-7-29
实施时间: 1996-7-29
失效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8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2-12
实施时间:2014-2-1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深证上[2020]48 2020/6/12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年 京证监发[2023] 2023/3/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上证发[2023]19 2023/12/1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财 上证函[2021]18 2021/11/19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深证上[2020]50 2020/6/12
关于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020/7/2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上证发[2020]52 2020/7/3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北证公告[2021] 2021/11/15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深证上[2020]55 2020/6/24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 201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