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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流函[2001]00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1-4
实施时间: 200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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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按公历月更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后,部分开票数据不能进行正常的抄税、报税处理,给增值税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会计区间授权时,一律将企业会计区间修改为1,然后将该信息写入企业税控IC卡中。
  二、防伪税控企业凭载有会计区间修改授权的税控IC卡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后,2000年12月的抄税业务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到抄税期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抄税,税控IC卡按照正常方式处理,抄税磁盘按以下操作步骤处理:
  1、选择“发票管理/销项发票查询”菜单;
  2、输入查询的起始、截止时间[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同时将该窗口显示的四个选项均选择全部[即()全部];
  3、在软驱中放入磁盘并选择"拷贝"选项;
  4、退出开票子系统;
  5、修改所拷贝磁盘数据的文件扩展名为".12"。
  (二)已到抄税期后修改会计区间。企业按照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提示进行两次抄税、报税[第一次抄报税期间为11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日(指原抄税日前1日),第二次抄报税期间为12月××日(指原抄税日)至12月31日],税控IC卡和抄税磁盘按照正常方式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该通知连同国税发明电[2000]50号精神及时通知企业,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准确;同时积极配合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企业会计区间调整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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