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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6]88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法规类型: 评估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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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完善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现将两个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印发你们,请组织在本地区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为充分发挥准则联络员在准则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引》,请各地方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支持和指导准则联络员做好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
  请将对两个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于2006年6月9日前反馈我会专业标准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宋琼,李哲
  联系电话:(010)88191785,88191724
  传 真:(010)88191784
  电子邮箱:biaozhun@
  
  附件:1.《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签约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资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得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委托方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权委托评估。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和委托方共同签订。
  业务约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归入工作底稿。
  第三章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签约双方名称;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四)评估基准日;
  (五)价值类型;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七)评估报告类型;
  (八)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九)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十二)签约时间。
  第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委托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
  第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评估目的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四条 不同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以恰当方式表述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简要说明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性。
  第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惟一,以年月日表示。
  第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并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第十七条 委托方是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存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许可,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将评估报告及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注册资产评估师许可,委托方不得将评估报告及内容在公开媒体上披露。
  第十八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委托方应当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果委托方不是资产占有方,委托方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占有方之间的协调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按约定完成评估业务并提交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当按约定的评估服务费总额、时间和方式支付评估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如果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终止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评估业务的执行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第二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四章 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签约双方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全面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报告类型发生变化,或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完毕或解除,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终止后,签约双方应当履行与业务约定书终止相关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业务约定书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务约定书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
  1999年6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订业务约定书行为。随着评估行业管理体制的变迁、评估行业的发展和评估业务的扩展,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日益成为评估行业风险主体,评估业务中新的风险点也不断出现,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相关各方责任义务等内容也随之增加,原有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已经不适应评估业务发展需要。为促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高风险意识,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界定评估业务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需要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相关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
  各国评估界及相关评估准则中对业务约定书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没有对业务约定书进行规定。但在《欧洲评估准则》和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指南》中对业务约定书有专门规定。这种差异体现了各国评估准则体系设计思想的差异,并不影响业务约定书及其规范的重要性。
  二、起草过程
  2005年5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标要求,确定了业务约定书准则起草项目组。起草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收集与业务约定书准则制定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准则资料,审计、律师行业的合同、协议书资料。
  (二)项目组先后在厦门、杭州、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并多次征求评估机构、地方协会、相关行业专家意见,举行6次中小规模论证会。
  (三)项目组根据准则应当解决的问题,参照其他准则体例,拟订了业务约定书准则的基本结构。项目组先后八易其稿,于2006年2月提交准则送审稿。
  (四)2006年3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组织专家对准则送审稿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五)2006年3月,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和部分专家对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进行修改,并就修改过程中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中评协组织项目组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进行最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指导思想
  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以合同法为基础,重点考虑评估业务特点对业务约定书的影响。业务约定书的实质是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合同法是针对所有合同的综合性法律,征求意见稿重点结合评估行业特点,在合同法基础上,对评估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合同法中有相应规定的,除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外,基本上不再重复。
  (二)参考国内其他行业相关准则的制定经验,谨慎地借鉴国外准则中对业务协议、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防止约定不足、约定过度和约定不当。既要注重保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也要兼顾维护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文语气应当恰当,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和让委托方反感的术语和语气,同时也要有防止评估报告误用的约定。
  (四)注重与已发布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中的其他评估准则的衔接,特别注重与评估程序准则的衔接。
  四、征求意见稿的定位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划,业务约定书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程序性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准则体系中的定位参见附图: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业务约定书准则对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等环节从评估行业角度提出具体要求,对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签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规定,以达到程序性准则从程序上规范执业、防范风险的目的。征求意见稿未对业务约定书的形式、格式做出规定,今后可以根据需要由行业协会根据本准则推荐业务约定书参考范本。
  五、征求意见稿基本结构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业务约定书的履行和变更”、“业务约定书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和“附则”,共7章30条。设计结构时主要考虑了准则体例以及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法中已有相关规定的,除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外,准则中不再过多重复。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为便于理解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名称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专家提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使用“委托合同”概念。考虑到评估行业一直沿用“业务约定书”的用法,相关行业如审计行业也使用业务约定书概念,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业务约定书”一词。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规范主体
  业务约定书应当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用于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责任主体应当是评估机构而不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根据准则行文惯例,往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起草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权衡后,在征求意见稿表述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体。根据基本准则附则中的要求,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评估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应当扩大到评估机构,即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承担业务约定书签订、履行等相关行为中的责任。
  (三)关于“评估报告类型”的相关表述
  本准则中使用了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方式、评估报告使用方式等概念,目前现有准则中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出相关规定。这些概念是国外评估行业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明确的重要内容,对于控制业务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十分重要。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评估报告准则也在起草。本征求意见稿目前暂时保留了“评估报告类型”等概念,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中评协将根据评估行业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这些概念的接受程度,在业务约定书准则、评估程序准则和评估报告准则中统一采用或放弃这些概念。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协调
  征求意见稿遵守了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符合合同法基本精神。
  征求意见稿遵守了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基本准则的协调。
  征求意见稿与程序准则在业务约定书中止方面实现协调,与程序准则相互配合。
  七、需要重点征求意见的内容
  本次起草工作中,为解决评估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新理论,并建立了相应规范制度。这些内容是起草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也是本次征求意见工作中需要重点征求意见的内容,希望予以重点关注。
  (一)关于业务约定书的基本要素
  业务约定书内容因评估业务不同存在差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第十一条),这些要素是业务约定书作为一种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合同应当具有的内容。
  请关注所列示的基本要素是否适当。
  (二)关于评估对象的表述
  征求意见稿指出,评估对象通常表述为企业整体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第十四条)。这一规定目的是引导注册资产评估师重视对评估对象的认识和理解,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归纳,以改变实践中多数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区分评估对象与评估对象表现形式、评估范围,或以评估范围描述替代评估对象说明的现象。
  请关注这一表述是否能够为评估行业所接受。
  (三)关于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内涵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第十七条)。这一要求借鉴国外评估准则的规定,引入了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念,将评估报告使用范围限定在委托方和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请关注这一规定是否能够为评估行业所接受,实践中明确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存在哪些问题。
  (四)关于业务约定书标准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评估业务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可作为业务约定书的标准条款(第十七至二十二条)。
  请关注是否能够为签约双方所接受,是否有其他重要内容未纳入。
  (五)关于业务约定书的终止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评估业务(第二十一条)。
  审计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我国评估行业长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评估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给出一定的评估结论,因此不存在不发表价值意见的可能和需要。在评估行业不断发展,业务领域不断开拓,委托方要求日趋多样化的情况下,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等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委托方限制评估机构到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资产勘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执行业务、出具评估报告不仅增大了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且有可能对公共利益或相关当事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做出专业判断,必要时可能需要中止或终止业务约定书。但在我国目前评估立法滞后于准则制定的情况下,现行评估法规和相关制度安排中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定情况下中止或终止业务约定书的规定,业务约定书中止和终止没有法律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无评估立法支持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将其列为应当约定的内容,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可能的中止或终止行为提供依据。
  请重点分析这一做法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有无其他建议。
  (六)关于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约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二条)。这一要求主要是体现专业性服务的特点和对评估准则的重视。
  请关注这一要求是否适当。
  (七)关于补充约定和重新约定
  征求意见稿将补充约定和重新约定的情况分为“可以”的情况和“应当”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一般规定基础上,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明确规定某些重要业务要素发生变化,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请关注这一规定是否适当。
  附图: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
  注:本图指导意见体系中的企业价值为《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准则体系规划,将在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完善后,上升为《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具体准则。

  附件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通常执行以下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评估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制定和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可信的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一)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构成重大影响;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通过调整评估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不受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应当调整评估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所受限制不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决定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上述限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终止评估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时,不得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实施情况,及时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监督业务助理人员执行评估程序。
  第三章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及其相互关系,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及其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了解与评估业务相关的经济行为,明确评估目的、评估报告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及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性,了解资产占有方所处行业、法律环境、会计政策、股权状况等相关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委托方确信所委托的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确信选择的价值类型适用于评估目的,并与委托方就具体价值类型的使用达成一致理解。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基准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委托方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建议委托方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有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二)有利于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开展;
  (三)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基准日尽可能选择会计期末;
  (四)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或相关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了解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评估假设、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报告的类型、提交时间和方式。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与委托方沟通,明确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业务风险,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四章 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三条 业务约定书生效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报告类型发生变化,或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编制评估计划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开展现场调查前,编制评估计划。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业务时间要求、评估基础资料完备状况、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配合程度、评估机构自身条件等因素编制评估计划,确定应当履行的评估程序、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应当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计划繁简程度。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就评估计划的要点和重要环节进行沟通。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和调整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章 现场调查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核实评估对象存在性和完整性,勘查评估对象品质和使用状况,查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
  第三十二条 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由于评估对象和评估业务特殊性,无法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由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资产勘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评估对象存在性、完整性、品质和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时,由于评估对象特点、资产规模等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无法或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进行逐项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可以采用评估抽样方式进行调查。
  对确需进行评估抽样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根据可接受的最大允许绝对抽样误差或相对误差、置信度、具体抽样方法等合理确定现场调查的范围、程度,确信现场调查的范围和程度不会影响评估结论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对采用评估抽样以及为保证评估抽样合理性而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说明。
  第三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评估对象的详细资料和详细评估范围。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指导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对评估对象进行清查,填制评估业务需要的明细资料、表格。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对填制的明细资料、表格以签章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查验。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房屋、土地等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法律权属资料原件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核实。
  无法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查验或无法查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原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告知委托方,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或通过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对象特点约定适当的调查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第七章 收集评估资料
  第三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现场调查基础上,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业务需要的评估资料。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性中介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相关资料或专业文件。
  评估资料通常表现为客户查询结果、检查记录、政府文件、行业资讯、市场询价结果、专家鉴定结果、数据分析结果、其他专业人士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判断。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查验,确信评估资料内容的合理性、相关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八章 评定估算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和调整。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对宜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选取相应的计算公式和参数,正确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时,应当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评估结论合理性及所使用评估资料、数据、参数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调整,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九章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评估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应当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章 工作底稿归档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跟踪了解评估报告使用情况,并将评估报告使用情况收入评估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结合专业胜任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根据本准则制定评估程序细化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起草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曾于2003年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2005年,中评协参照准则项目招标工作组建了评估程序准则修改项目组,对评估程序准则进行修改,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我国评估行业缺乏对评估程序的系统研究和规范
  评估程序是规范评估执业行为,提高评估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国内外评估实践的经验和教训都证明了专业程序对中介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只有评估程序得到完整和正确执行,才能为评估技术操作的正确开展打下坚实基础,才能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组织过程中提供基础指导,从而为业务质量提供基础保证。然而在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评估行业对评估程序基本理论与规范缺乏系统研究。现有管理文件中,主要是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角度对评估程序提出要求,没有从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整执行评估业务的角度对评估程序进行归纳与规范。随着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逐渐成为评估行业的责任主体,评估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到位,多元化市场主体对评估需求呈多样化发展趋势,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结合评估专业服务特点对评估程序进行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实践的新发展对规范评估程序提出更高要求
  在我国评估实践中,长期以成本加和法为主要方法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成本法的评估思路和评估程序较为熟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收益法、市场法的运用已经成为必然。简单沿用以前的评估习惯和程序,无法保证评估质量,也无法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因此需要借鉴国外评估行业在评估程序方面的成熟经验,从专业角度综合规范评估程序,特别是执行各类评估业务所应当遵守的基本评估程序。
  (三)评估行业进入高法律风险发展阶段
  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已经进入高法律风险发展阶段,针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各种诉讼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对评估行业的影响日益重要。在评估责任界定过程中,评估程序是否得到完整、正确履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判定依据。在既往的评估诉讼案例中,绝大部分案例都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程序不当有关,或是没有完整地履行评估程序,或是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为提高评估执业质量,防范法律风险,引导司法实践从注重评估结果转向注重评估程序的恰当履行,需要评估行业对评估程序进行规范。
  (四)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制定和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程序准则的出台提供了理论基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评估程序提供了制度基础。近年来,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推动下,我国评估行业围绕程序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重点研究了美国评估界对评估程序的规范,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并吸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中。这些发展带动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程序的关注和讨论,为制定评估程序准则作好了理论与舆论的准备。
  (五)国内外评估程序准则的比较分析
  国外评估行业对评估程序十分重视。目前,在《国际评估准则》、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指南》和香港《资产评估指南》等评估准则中都没有设立独立的评估程序准则,但是,这并不表明国际评估准则和各国评估准则不重视对评估程序的规范。相反,在各国评估准则的各项具体评估准则中,都以大量的篇幅和文字对评估程序进行系统论述和规范。比如,《国际评估准则》的“准则1-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准则2-以非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不动产(准则1)、动产(准则7)、企业价值与无形资产(准则9)等各准则中都涉及了大量对评估程序的规范与要求。由此可见,国际评估界高度重视评估程序问题,只是把评估程序的要求分散表述于具体的评估准则之中。与我国评估行业不同,在英美等评估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对评估程序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评估程序的划分、思路等内容在学习评估知识、考取评估专业资格的过程中已经被充分掌握。如在美国评估学会的经典评估教材中,早就将评估程序作为单独一章予以讲授。这是国外评估行业将评估程序规范融入具体评估准则,不单独制定评估程序准则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由于各具体准则仅涉及该准则部分的评估程序要求,而在整体评估操作中缺乏在整个项目组织中应该遵守的共同程序要求,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组织中缺乏必要的程序意识,这为整体组织与操作带来了较大风险。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的评估程序规范来对评估程序的履行进行具体指导。现有评估法规中,只是在评估基本准则和相关准则中对评估程序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相对评估实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随着全社会对评估质量的日益重视,专门制定评估程序准则,将促进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保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2005年,中评协参照准则项目招标工作组建了评估程序准则修改项目组,系统研究评估程序准则相关理论和实践,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准则修改工作,修改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收集与评估程序准则制定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准则等参考资料。 (二)项目组系统研究相关评估政策和文件,认真学习我国的准则体系规划,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开展社会调查和分析、研究,先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走访多家评估机构,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三)项目组对评估程序准则的整个修改研讨过程,前后经历了四稿,于2006年2月提交准则送审稿。 (四)2006年3月,中评协根据准则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组织专家对准则送审稿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代拟稿)。 (五)2006年3月,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和部分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代拟稿)进行修改,并就修改过程中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中评协组织项目组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代拟稿)进行最后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三、起草指导思想
  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修改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以基本准则为基准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各类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是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其在“操作准则”一章中将资产评估程序划分为八项基本程序,征求意见稿与基本准则精神保持一致。
  (二)繁简适度
  评估程序准则规范的内容是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必须履行的程序,以大多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和能够做到为出发点。评估程序准则是总体要求,不是单项资产具体评估程序,因此只提出框架式要求,不宜过细;条款设计中基本思路是“应当做”,而不是“如何做”。
  (三)适当超前,兼顾稳健
  “适当超前、兼顾稳健”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一方面,评估准则需要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在借鉴国外准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评估执业予以规范和引导。目前,国际上主要评估准则中都没有设立独立的评估程序准则,从单独制定程序准则角度来看已是超前的。程序准则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基础,基本准则在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运用、价值结论的取值等方面结合国内外评估理论与实践进行了重大突破及大胆尝试,因此评估程序准则中也加入了相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处理好准则的超前性与评估行业的接受能力与程度的关系,避免超出当前大多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能力,避免给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行业带来过大风险。
  (四)注重与已发布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衔接,特别注重与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衔接。
  四、征求意见稿的定位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框架,业务性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两部分。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设想,准则体系中包括一系列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程序性准则从评估程序的不同阶段对评估业务提出规范性要求,包括业务约定书准则、工作底稿准则、评估报告准则等;企业价值、不动产、机器设备等专业性准则结合不同资产类型的特点对评估程序有所规范;其他评估指南、指导意见也会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评估程序提出要求。根据准则体系规划,准则体系完善后,这些准则将从评估程序、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等角度对评估业务的整个流程构成完整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评估程序准则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成为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讨论的重点内容。
  我国的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受长期国有资产评估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程序的把握能力不强,遵守行政指令的成分较多,尊重评估服务专业特点较少。这种发展惯性在评估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评估业务多样化,委托方要求多样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了评估行业的业务风险。而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研究还有待发展,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健全,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程序的意识尚不强烈。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评估业务规范出现了程序性规定的空白,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可能会纵容一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随意执行评估程序,带来严重后果。
  鉴于以上情况,为规范评估程序的履行,防范执业风险,弥补程序性准则不全的漏洞,制定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的评估程序具体准则很有必要。评估程序准则主要从整个项目的组织与操作入手,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而相关评估准则则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和具体的资产类型对评估行为进行具体规范。评估程序准则规范的范围涵盖评估业务组织与操作的整个系统性过程,而相关评估准则仅包括某方面的事项或某类资产的评估规范。评估程序准则涉及的内容一般是原则性的、反映整体项目操作的规范,相关评估准则的内容则比较深入、具体,反映各个侧面与个体的规范内容。评估程序准则与相关准则的结构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评估准则的科学体系。
  为使评估程序准则与其他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共同构成评估程序整体规范,并与评估程序细化要求相互呼应、协调、补充、促进,在定位上需要明确:
  (一)评估程序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程序性准则,承继基本准则中的评估程序原则规定,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的总体要求,涵盖各类评估业务的评估程序要求,从评估业务纵向角度对主要评估程序的履行提出相关规定(参见附件2中“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图”)。
  (二)评估程序准则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引出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其他程序性准则。评估程序准则涵盖一项评估业务的全过程,按照一般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评估程序是工作底稿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估程序的记录;评估程序准则是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其他程序性准则将对评估程序中重要环节的相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三)评估程序准则是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评估业务所应当遵守的评估程序基本要求,各专业性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将结合各类资产类型、评估目的等特点,提出细化和特殊要求。
  五、征求意见稿基本结构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要求”、“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和“附则”,共11章55条。除“总则”、“基本要求”和“附则”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基本准则提出的8个基本评估程序分章进行规范。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和“编制评估计划”三部分强调三个程序在时间上前后承接。“现场调查”突出了对评估对象实地调查的重要性。“收集评估资料”强调了全面、客观收集评估资料,并确信资料内容的合理性、相关性、时效性、完整性以及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评定估算”包括评估资料整理、分析和评估方法运用等内容。“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是前几项程序的结果,指出了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时的注意事项。“工作底稿归档”部分对形成工作档案提出了要求,并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业务的后续风险。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为便于理解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规范主体
  实践中,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表述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根据基本准则附则中的要求,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评估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应当扩大到评估机构,即评估机构应当遵守评估程序准则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对此予以专门规定。
  (二)关于八项基本评估程序
  征求意见稿将评估程序定义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执行评估业务需要的工作步骤可能很多,这一系列工作步骤中,可以归纳出八个较明显的步骤,即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基本准则中已经对这八项基本评估程序予以认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遵循了这种归纳方式。评估程序不可能列举穷尽,这八个程序是各种评估业务中通常应当执行的程序。有的是单一步骤,如签订约定书;有的是多个步骤的归纳,如评定估算。不同评估业务中有可能归纳出多个程序,但这八个程序通常应当包括在内。
  当然,考虑到专业服务的特性,为避免僵化,征求意见稿中也设计了偏离条款,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时,不得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九条)
  (三)强化风险控制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这种情况下,为规避业务风险,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必要对所受限制的影响进行判断,决定是否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受到限制时考虑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可能性。这一要求是从评估行业角度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程序。由于上述条款是评估准则中的特殊规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实施需要业务约定书准则和其他法规的配合。
  (四)关于“评估报告类型”的相关表述
  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了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方式、评估报告使用方式等概念,目前现有准则中没有对这些概念作出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评估报告准则也在起草。本征求意见稿目前暂时保留了“评估报告类型”等概念,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中评协将根据评估行业和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这些概念的接受程度,在业务约定书准则、评估程序准则和评估报告准则中统一采取或放弃这些概念。
  (五)与相关评估准则的协调
  征求意见稿与基本准则在基本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运用等方面相协调。例如,征求意见稿继承了基本准则的八大程序分类,继承了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表述,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对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作出细化规定。
  征求意见稿与同期起草的业务约定书准则在评估程序受限时的相关安排相互协调,两个征求意见稿在受限后采取的措施方面设计了相互配合的条款。
  征求意见稿与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在权属资料查验方面相协调。征求意见稿遵循了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基本思路。
  征求意见稿在工作底稿和评估报告方面的规定考虑了工作底稿准则和评估报告准则近期的研究成果,相关条款中设计了接口条款。例如,评估报告方面设计了评估报告类型的条款。
  七、需要重点征求意见的内容
  本次起草工作中,为解决评估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中评协组织专家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新理论,并建立了相应规范制度。这些内容是起草过程中重点讨论的问题,也是本次征求意见工作中需要重点征求意见的内容,希望予以重点关注。
  (一)关于评估计划的内容
  评估计划内容不是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但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为设计相关条款,不得不涉及评估计划的内容。
  关于评估计划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评估计划只是评估业务实施的进度、人员、时间和费用等方面的总体安排,不涉及具体评估步骤。根据这种观点,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受到限制,只涉及程序的调整,不涉及评估计划的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评估计划不仅应当包括进度、人员、时间和费用安排,还应当包含评估程序的安排,即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应当履行的具体评估程序或步骤。根据这种观点,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受到限制,首先应当调整评估计划。征求意见稿采用后一种观点(第二十五条)。
  请关注征求意见稿对评估计划内容的定位是否适当。
  (二)关于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突出强调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的职能容易与收集评估资料职能相混淆。收集评估资料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全面收集执行评估业务需要的评估资料。现场调查虽然承担了部分收集评估资料的职能,但其侧重点在于相关资产基础情况的调查。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核实评估对象存在性和完整性,勘查评估对象品质和使用状况,查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第三十一条)
  请根据“现场调查”与“收集评估资料”的关系,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列示的现场调查内容是否全面。
  (三)关于评估抽样
  实践中由于评估业务所涉及资产规模的增大,许多情况下已无法在现场调查阶段做到逐项清查。为体现准则的严肃性及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评估抽样概念,指出“由于评估对象特点、资产规模等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无法或不宜进行逐项清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可以采用评估抽样方式进行调查。”“对确需进行评估抽样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根据可以接受的最大允许绝对抽样误差或相对误差、置信度、具体抽样方法等合理确定现场调查的范围、程度,确信现场调查的范围和程度不会影响评估结论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对采用评估抽样以及为保证评估抽样合理性而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说明”(第三十四条)。这一要求是从现实出发,对现有评估实践中某些合理做法的认可。但是这一理念的引进,需要相关评估技术作支持。
  请关注评估抽样能否促进评估实践的发展,能否为委托方、监管部门等所接受,实践中可能出现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防范。
  (四)关于程序受限时的考虑和制度设计
  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时,考虑所受限制是否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重大影响,能够通过调整评估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评估结论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第七条)。这一制度安排是征求意见稿的重大修改。(参见下页“评估业务受限判断决策流程图”)
  请关注这一安排的合理性、现实性,能否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等方面接受,是否有利于合理保护评估行业利益。
  同时,请列举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限制条件。
  (五)关于提示义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示委托方确信所委托的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第十四条),提示委托方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第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提示义务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
  请关注征求意见稿中将提示义务作为一种程序性要求,是否适当,是否会加大注册资产评估师责任。
  (六)强调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引导风险控制前移
  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业务风险,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第二十一条),
  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由所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第二十二条)。这些规定实际形成了业务约定书签订的时间要求,即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当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在评估业务约定书签订前需要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目的是引导注册资产评估师将风险控制前移。
  请关注这一要求是否适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七)关于评估方法的运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宜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评估业务中采用两种以上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第四十四条)。
  请关注对运用多种评估方法的要求是否适当,在促进评估行业发展的同时有无负面效应。
  (八)对评估报告使用情况的跟踪
  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跟踪了解评估报告使用情况,并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将评估报告使用情况收入评估档案(第五十二条)。这一要求是根据当前评估行业发生的一些风险隐患而设。
  请关注这一要求是否适当,是否需要提出细化要求。

  附件5.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引
  一、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导准则联络员开展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制定本指引。
  二、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是完善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提高评估准则质量的重要保证,地方协会应当重视并指导准则联络员根据本指引要求做好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或就评估准则相关事项征求意见时,中评协标准部应当及时通知准则联络员。准则联络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协会领导并组织征求意见。
  四、地方协会应当将准则征求意见稿转发本地区所有评估机构。
  五、准则联络员应当根据中评协要求和本地区具体情况,选择本地区评估机构征求意见。
  准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所在地区相关院校专家、研究机构的意见,并尽可能征求所在地区国资委、证管办、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大型企业等管理部门和重要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意见。
  六、准则联络员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点面结合。除向各评估机构转发征求意见稿外,准则联络员应当至少组织1次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评估机构数量超过50家的地方协会应当至少组织2次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
  准则联络员组织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应当考虑选择大、中、小评估机构代表参加。
  评估机构参加座谈的人员应当是业务骨干,如评估业务负责人、评估质量控制或审核人员、总评估师等,或与所征求意见的准则项目相关的评估业务人员。
  七、准则联络员应当要求本地区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单独形成意见;可以选择1至2家评估机构作重点征求意见对象,由机构内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系统提出意见。
  八、征求意见过程中,准则联络员应当提示征求意见对象提前了解准则体系和两个基本准则以及已经发布的评估准则(见中评协网站“评估准则”栏目),引导征求意见对象结合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准则联络员应当引导征求意见对象提出不同层次的意见,包括对准则结构、体例、与其他法律规范和准则文件的衔接关系等综合意见,以及对准则条款的具体修改意见。
  十、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当尽量具体或形成代修改稿、提供分析说明或理论依据。
  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不限于征求意见的准则内容本身,如有补充或其他关于准则定位、准则体系等建议,欢迎提出。
  十一、准则联络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根据中评协的要求,对重点征求意见事项重点收集反对意见,以及针对征求意见稿中与法律规范、其他准则文件相冲突内容的意见。
  十二、准则联络员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汇总意见,经地方协会领导批准报中评协标准部。
  上报中评协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地方协会征求意见稿转发情况说明(附转发文件)和征求意见工作部署说明;
  (二)征求意见范围说明;
  (三)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情况说明和会议纪要,证券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和重点征求意见评估机构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意见。
  十三、准则联络员编制汇总意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先总结对准则结构、体例、与法律规范和其他准则关系等综合问题的意见,再将对准则具体条款的意见进行归类,并尽量将原始意见附后;
  (二)反对意见和针对征求意见稿中与法律规范、其他准则文件相冲突内容的意见应当重点说明,并附原始意见;
  (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师姓名原则上可以不提供。
  十四、准则联络员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7日内向中评协标准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中评协标准部邮箱。
  十五、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是评估准则的宣传和培训过程,准则联络员应当熟悉评估准则体系,熟悉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文件内容,做好征求意见过程中的必要解释工作。
  十六、准则联络员应当就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与中评协标准部保持日常联系,举行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或重点征求意见调研前告知中评协标准部,并及时反映征求意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准则联络员可以主动就中评协征求意见事项之外的其他准则相关事项征求所在地区评估机构意见,整理后提供给中评协标准部。
  十七、中评协标准部对准则联络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相关资料或对准则联络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可参与或邀请评估准则起草人员参与地方协会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及相关调研。
  十八、中评协每年对地方协会和各准则联络员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对地方协会和准则联络员工作年度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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