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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4]8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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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年起,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有关货运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抵扣等清单;
  (四)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填表说明的规定如实填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及其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在上海财税网站公布。
  五、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提高电子申报的质量,本市将使用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六、修订后的《申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静安、虹口、松江3个区税务局试行,其他税务分局应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逐步推行。
  七、各分局应对未试点使用新申报表的一般纳税人重申纸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报表数据输入CTAIS,并充分利用报表数据信息。
  试行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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