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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粤医保规〔2022〕2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医保规[202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5-1-17
实施时间: 2025-1-17
失效时间: 2030-1-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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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经评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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