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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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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对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实质性运营问题重新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三、公告的衔接问题
  在新公告发布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通过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的企业实质性运营工作机制研究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界定继续有效;新公告发布后,按新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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