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6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鄂地税发[2006] 2006/9/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 京国税发[2002] 2002/7/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 吉财税[2022]11 2022/2/14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川财规[2022]3号 2022/3/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克恩-里伯斯[太仓]有限公司享受“两 苏国税函[2004] 2004/12/16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退役军人事 闽财规[2023]22 2023/1/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 2019/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 京财税[2014]14 2014/7/2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自 厦税发[2023]91 2023/10/1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 津国税所[2009]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