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修订]
发文文号: 穗财规字[2023]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9-26
实施时间: 2023-9-26
失效时间: 2028-9-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6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
  (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区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我市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初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于本年度期满的,应在次年1月1日~6月30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3.报送方式。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市、区级非营利组织提交办理免税资格申请的,既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线上进行,也可以通过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进行。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模块)提交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的,具体选择对应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复审”模块办理。
  (二)初步审核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报区级税务机关。属于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在申请时限截止次日起10日内,把所有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级税务机关。
  (三)认定
  市级或区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财政部门,由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财政、税务部门按认定权限予以在本级政府或财政、税务部门官网公布。
  申请人对财政、税务部门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财政、税务部门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四、后续管理
  我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依法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穗财规字〔2018〕3号文),用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穗财规字〔2018〕3号文将于2023年10月9日有效期满失效,为继续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让非营利组织及时享受免税资格优惠政策,故对穗财规字〔2018〕3号文实施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三、目标和任务
  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让非营利组织及时享受免税资格优惠政策。
  四、主要内容和修订要点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通知》包含认定权限、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后续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等七项。
  (二)修订前后差异。
  修订后的《通知》与穗财规字〔2018〕3号文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删除“认定机构”内容,不再设认定机构,涉及“认定机构”的表述修改为“我市财政、税务部门”。二是明确申请时限,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初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于每年1月1日~2月28日提出申请。免税资格期满需复审的,在每年1月1日~6月30日提出申请。三是增加“报送方式”,明确非营利组织既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线上提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也可以通过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五、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辽财税[2016]43 0001/1/1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部分非营利组 闽财税[2023]3号 2023/3/2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3/10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获 津财税政[2023] 2023/1/6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 鄂财税发[2024] 2024/1/1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 黔财税[2021]5号 2021/3/22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鲁财税[2013]3号 2013/2/22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 京财税[2024]37 2024/3/2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2] 2012/7/3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财[税]发[202 202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