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9-29
实施时间: 2020-9-2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5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做好税收制度衔接工作,现将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开具交强险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同时废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9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系统自动返回“已完税”,无法代收次年车船税税款。《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没有对此情况予以明确,需要对保险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予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已不再适用,故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以及其具体内容。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时,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等信息,以便于纳税人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全文废止。原公告的规定内容已由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予以明确。
  (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全文废止。
  三、注意事项
  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
  (一)关于购置的新机动车
  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12月填写。
  (二)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
  当年未完税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当年1月至12月填写。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不代收次年车船税,同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三)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
  发票备注栏中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 2008/10/27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21/4/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 皖政办[2011]14 2011/3/16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 2022/5/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2008年度个人 京地税地[2008] 2008/10/2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 津地税地[2013] 2014/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2]36 2002/3/1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 2014/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新政发[2007]41 2007/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 2017/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