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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1
实施时间: 2023-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2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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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9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依法编制和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第5号),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的裁量标准,该《公告》与2020年8月1日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构成了完整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公布,2020年第4号修订)由于与上述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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