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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证公告[2022]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2-13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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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证券简称及公司全称变更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公司全称变更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审慎对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得误导投资者。
  1.2变更后的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全称中选取,不得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应避免与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上市或挂牌证券的证券简称重复,并避免使用过于概括、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2.变更程序
  2.1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公司全称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上市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充分说明合理性。
  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安排。
  2.2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后,本所对相关公告进行审查。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说明或予以改正。
  3.办理流程
  3.1上市公司应当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证券简称后10个交易日内(变更证券简称情形适用),或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交易日内(变更公司全称情形适用),准备下列文件并提交申请:
  (一)《XX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申请书》(附件);
  (二)拟披露的证券简称变更或公司全称变更公告;
  (三)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公司全称情形适用);
  (五)其他证明材料。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全称的,应以工商注册登记确认的新公司名称准备文件,并加盖新公司公章。
  3.2上市公司最晚应于T-3日(T日为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生效日)17:00前通过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证券简称变更或公司全称变更公告类别,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请文件,并确认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内容、生效时间等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3.3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实施证券简称变更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T日8:45前在“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3.4 T日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生效。
  4.其他事项
  4.1上市公司因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就更名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同时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更名事项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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