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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协字[1999]1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9-10-26
实施时间: 1999-10-26
失效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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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9」第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还办理其他咨询服务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中包括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业务,该所的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
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05年第24号令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本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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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 1998/7/3
关于印发修订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 会协[2006]6号 200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