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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19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8
实施时间: 2001-6-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6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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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部分市税务机关询问,计算机公司等单位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计算机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所取得的软件开发收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鲁地税发[2010]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25
实施时间: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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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6月25日 +25金币
根据鲁地税发[2010]34号,本文中“凡按国家规定符合“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报经批准,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句作废。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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