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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31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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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经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指江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的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2022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批复我省景德镇、上饶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至此我省已有南昌、赣州、九江、景德镇、上饶5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结合之前我局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及部分外省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税收管理经验,并结合实际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依据
  本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江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目前适用于中国(南昌)、中国(赣州)、中国(九江)、中国(景德镇)、中国(上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并适用于后续国务院新批复设立江西省内的电子商务综试区。
  (二)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明确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出口免税申报的有关事项。
  (四)明确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应当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
  (五)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六)明确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明确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局已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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