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税[202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2-2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4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持续保持和激发全省市场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要求,《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1〕3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忻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21〕11号)中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车辆 皖财税法[2021] 2022/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德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2] 2003/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邵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2] 2002/10/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宜春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赣地税函[2011] 2011/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蓝山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3] 200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土地 闽财税[2006]13 2006/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湘地税函[2004] 2004/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 渝府[2024]61号 2024/7/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玻璃砂、型砂、标准砂统一按石英砂 闽地税发[2004] 2005/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苏政办发[2015] 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