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上市公司 > 上市信息披露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1]96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1-9-28
实施时间: 2021-9-28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帮助上市公司做好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新增第47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季报格式》),现予以发布。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季度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业绩预告、敏感期交易等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季报格式》编制季度报告,并在本所技术平台提交财务数据报送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1〕27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年9月修订).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2024/3/15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上市公司 浙国资产权[201 2016/3/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 上证发[2022]41 2022/3/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 证监会公告[201 2014/6/11
关于就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020/5/22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4号 深证上[2021]20 2021/1/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 2016/9/19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4/5/28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2/1/5
关于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 201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