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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9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8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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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现将实施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办法》中所指“外地”是指本省辖市市区或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外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在本省辖市市区、本县(市、区)行政区划以内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以内为本地。
  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登记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一)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区域代码详见附件。
  (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生产经营地区域代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四)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的,代码统一为18位,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在第7、第8位添加出生年份的前两位(出生年份用4位数表示),同时在末位后加Y。同一个人在同一地区需要办理多个税务登记的,在18位代码后加顺序号。
  五、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纳税人申请办理或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同时终止使用。对因纳税人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属“本地”的,其统一税务登记代码不变;属“外地”的,应按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分别办理。
  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决定。
  七、在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暂使用原税务登记证件。按《办法》规定需要发放临时税务登记的,在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临时税务登记”印章。
  八、在国税局新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新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原税务登记编码与新编码规则不一致的,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再另行明确。附件:江苏省税务登记行政区划代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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