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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4]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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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本市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实施方案及2004年实施的本市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确保本市出口企业退税资金及时到位,市局制定了《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本市出口退税具体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市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批权限
  1、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生产型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的,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各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报负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审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外贸企业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需办理退付消费税、增值税的,按规定直接向三、四分局申报,由三、四分局审核审批。
  二、出口货物退税的办理
  1、为落实"新账不欠"的要求,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加快退税的申报审核工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将已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及时退还企业。
  2、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四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由四分局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四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相关的市财税分局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以下简称"调库书"),并由相关的市财税分局凭以上单证办理"免、抵"调库。
  3、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各区县税务局根据三分局审批的结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审批单"、"明细表"和"调库书",并办理"免、抵"调库。
  4、退税指标由市局分期下达到各有关税务分局,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通知各有关支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退税指标控制工作。有关税务分局办理的出口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应严格控制在市局下达的退税、调库指标内。未经批准,擅自超额办理退税或调库的,市局将追究布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为加强退税指标的管理,各税务分局应按月上报退税审批情况和退税指标使用情况。
  三、出口货物退税的预算级次
  1、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的预算级次:消费税全部从中央国库中退付增值税的75%部分从中央国库中退付,25%部分从地方国库中退付。地方国库中退付的增值税,按出口企业的地方收入预算级次分别在市和区县国库中退付。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退税仍按原规定办理,三、四分局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或"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2、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免、抵"税额的调库级次:按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及地方收入的预算级次,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免、抵"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本市地方财政的收入,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适时归还本市。本市得到中央结算归还款后,按照各区县应得部分通过结算返还各区县。
  四、企业出口退税预算级次的核定与维护
  本市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及"免、抵"税额预算级次,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核定。三、四分局凭主管税务分局出具的已核定退税预算级次的"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为企业办理退税登记,并做好退税及"免、抵"税额预算级次的维护工作。
  对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应对其退税及"免、抵"税额预算级次重新进行核定。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壁记库内进行修改。
  五、建立税务与财政定期联系制度
  为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合理调度财政资金,确保企业出口退税资金的及时到位,市、区县税务局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应及时将三、四分局的审批数告知区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出口退税所需资金,确保出口退税及时到位。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2点、第二条第4点、第三条第1点第1段、第三条第2点第1段、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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