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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19]5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9-12-26
实施时间: 2020-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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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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