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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1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7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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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现对我省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且存在管理隐患的已取消审批项目,实行备案(告知)制度,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可综合运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二、备案资料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未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的事项,不得税前扣除。
  三、备案事项的管理
  (一)“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纳税人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工资总额,凡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实行汇总纳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案
  2、经审定的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附表一)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工效挂钩”方案的合法性及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准确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该项国产设备购置发票及该项设备产品说明书中的主要指标、技术要求、适用范围的复印件(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及会计折旧年限。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和检查该项设备是否属于国产设备;是否属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设备以及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三年。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生产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入帐凭证及会计折旧年限。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和检查该企业是否属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该设备是否是生产用设备以及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房老职工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无房以及住房未达面积的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附表二)
  2、住房补贴资金帐务处理的复印件。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住房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职工是否为9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贴是否大于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
  (四)纳税人在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以及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确认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数额较大,可由纳税人选择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的合同、协议书或法律文书;
  2、投出资产或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帐面价值以及折旧(摊销)的凭证
  3、捐赠资产的入帐价值及依据
  4、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的确认说明(计算)
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检查投出资产或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捐赠资产入帐价值的合法、合理性以及资产转让所得或重组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五)亏损及亏损弥补。亏损额是指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金额。
  1、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时,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当年亏损情况的说明(亏损企业报送)
  (2)亏损及亏损弥补情况表(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替代,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企业不再重复报送)
  (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传递,企业不再重复报送)
  2、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分析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合理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并按规定建立《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表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三)。通过《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加强与企业年度申报有关亏损与弥补数据的核对,加强申报管理。
  3、自查或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1)纳税人发生自查补报以前年度应纳税款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自查补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有关项目调整《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查增纳税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凡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及已弥补亏损额的,应按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3)应纳税款的计算。被查年度查增所得额+被查年度原申报亏损额(“-”表示)+被查年度已被弥补的亏损额(“+”表示)<0,如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属于企业自查的,仅调整《亏损及亏损弥补管理台帐》。
  如果某被查年度查增所得额+被查年度原申报亏损额(“-”表示)+被查年度已被弥补的亏损额(“+”表示)>0,则就该数值计算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如属于税务机关查补的,还应按规定计算补缴罚款。
  (六)固定资产修理费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由纳税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装修工程的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情况、支付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
  (七)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由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分行(分公司)应在次年2月底前向省级国税机关报送调剂使用的范围及分配额度,由省级国税机关下达各地执行。
  (八)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其广告支出可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三)。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检查是否属于规定的行业,有无相关的认定证书及文件、是否在税务登记之日起5年内,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
  (九)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在30万元以内,可一次据实扣除;超过30万元的,其扣除年限不得少于2年。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设备的购置发票及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十)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税前扣除奖金
  1、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税前扣除奖金。
  (1)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2)奖金已实际发放;
  (3)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税前利润的8%。
当年盈利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5%。
  2、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可由企业按规定税前列支奖金。
  (1)当年盈利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
  (2)奖金已经实际发放。
  (3)当年转亏为盈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上一年度的亏损额×5%+当年度税前利润×8%。
  (4)税前利润为负数的,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不超过减亏额的5%。
  (十一)海洋捕捞业企业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类企业证书”或各级渔类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评估其证书的合法、真实性。
  (十二)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暂免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所办机构是否以非营利为目的、批准证书是否合法。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是否与这些服务有关。
  (十四)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经济实体应为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苏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分离达标名单》中列举的高校,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而剥离的经济实体。
  (十五)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产权证明。
  (十六)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检查免税的种植业、养植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中所规定的范围;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四、其他项目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其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二)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检查中,就对企业或单位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费用的有关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检查,企业或单位与资助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对资助款是否用于该机构以及是否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三) 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和检查,核实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支出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规定比例。对凭证不真实、有效,支出用途不合理和超出规定比例的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四)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各类基金的政策,加强对企业申报扣除的上交基金的评估和检查,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比例的,应作纳税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略)
   2、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略)
   3、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七)、(九)款规定的备案制度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苏国税发[2004]215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06-30
实施时间:200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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