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科学委员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及《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11-13
实施时间: 1996-11-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办法

  一、为了促进我省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主要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技术贸易单位。

  三、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会同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颁发统一印制的贤格证书,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资格认定条件:
  下列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在取得<江西省技术贸易许可证)之后。即具备申请认定资格的条件。
  1、由地(市)(含地、市)以上科委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
  2、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及其内部设立的独立、非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贸机构;
  3、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由地(市)以上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股份制科研所、民营科技企业及其它科技开发实体。

  五、申请资格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单位的“江西省技术贸易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可免交此材料)。

  六、资格证书的管理:
  1、资格证书由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2、各级科委于每年年底对发放的资格证书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同时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对名不符实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提出警告或吊销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扣留证书、吊销证书等处分。

  七、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委教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

  一、为鼓励技术贸易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合同收人可免征营业税。

  二、可申请免征技术合同收人营业税的科研单位包括:
  1、由地(市)以上科委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
  2、企事业单位、科技社会团体及其内部设立的独立、非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和技贸机构;
  3、由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由地(市)(含地、市)以上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股份制科研所、民营科技企业及其它科技开发实体。
  上述单位必须是经过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确认并核发江西省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科研单位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到当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进行认定登记,使用“江西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四、各级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凭科研单位交付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江西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和“江西省技术合同审定清单”,经审定出具《江西省技术合同收人免征营业税审定通知单),科研单位可凭此通知单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没有《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兜征营业税审定通知单》的技术合同不能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