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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中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审核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04]17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4-3-3
实施时间: 2004-3-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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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我会注意到,个别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审计报告是按已废止的格式出具的,严重影响了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为此,提请会员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现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和格式。

    二、在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前,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核年报中包含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保证相关内容与本所的审计结果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三、在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后,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阅读。一旦发现年报中的相关内容与本所的审计结果和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一致,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立即提请上市公司予以纠正,以消除潜在影响。

    四、必要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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