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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5]4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7-26
实施时间: 1995-7-26
失效时间: 2008-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60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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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三零五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零一五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修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因此,本文件也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2-7-9
实施时间: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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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4月7日 +25金币
本法规尚未作废,文中只是提到(国税发[1995]15号)并根据它作出规定,提出意见,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对此文并未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