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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8]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8-6
实施时间: 2018-8-20
失效时间: 2018-9-16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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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进行了修改,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8]73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8-9-7
实施时间: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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